彰化縣二水鄉農會一名年資近36年的許姓員工,去年7月間于結賬時間後收取民眾繳納的540元第四台費用,隔天卻忘了入賬,被農會以侵占客戶款項為由解僱,讓她心有不甘,向法院提出訴訟。彰化地院認為,許員僅是作業疏失,並非有意侵占客戶款項,判定農會作法不符合勞基法,雙方僱傭關係存在。
▼彰化縣二水鄉農會一名員工被農會控訴侵占客戶款項。(圖/翻攝自GOOGLE地圖)
根據判決書,許員主張,110年7月12日,有位民眾于超過下午3時30分持費用540元之第四台繳費單至櫃台繳費,當時已逾結賬時間,她依規定仍收受540元,而代收機構存根聯本應與12日之存根聯分開放置,留待13日再銷賬,但她當時正在進行結賬作業,一時疏忽將其與已銷賬之存根聯混在一起,故翌日無法銷賬。
原告表示,農會事後以她擔任櫃台人員時,有疑似侵占所收客戶540元款項情事,于110年8月9日指控她違反勞基法第12條、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1條、農會工作規則第10條為由,自翌日110年8月10日起終止勞動契約,但她僅因作業疏失遭解僱,顯有違比例原則而不合法,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。
▼原告當時在農會擔任櫃台工作人員。(圖/翻攝自GOOGLE地圖)
針對許員說法,農會指出,原告主辦代收稅款業務,卻私自留用存戶540元收視費用,原經人事評議小組決議記大過1次,惟奉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回函謂「原告屢次違反工作規則,嚴重致農會聲譽受損」,要求農會依人事管理辦法第61條、勞基法第12條及相關規定辦理,遂予以解職,于法應有理由。
▼彰化地院針對此事作出判決。(圖/翻攝自GOOGLE地圖)
彰化地院認為,原告因作業疏忽而未入賬,迄客戶于同月26日至農會反應後,當日即請第四台公司人員來收取費用補足款項,足證許員已自行補繳上開費用,且金額僅540元,難認對雇主及所營事業致生重大危險或損失,解僱處分尚屬過重,判處農會應于110年8月1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,按月給付6萬4700元,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8294元至其專戶,另給付去年之中秋節獎金3萬1750元;可上訴。
(封面示意圖/pixaba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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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立日:2023年03月07日